时间:2014年12月15日 00:00 来源: 浏览次数:[] |
根据局人武部2014年度“部分军队退役士兵”和“烈士子女”身份认定工作的要求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对象的界定
“部分军队退役士兵”的人员范围为,
“烈士子女”的人员范围为,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(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)。
以上符合条件的59周岁人员一并统计(统计年龄截止出生日期为
二、个人申报提交的材料(见附表)
三、时间规定
各单位于2014年12月18号前,将申请人的材料报治安保卫中心。“烈士子女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(镇、街道)民政部门。
治安保卫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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