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8年11月21日 08:31 来源:综合办 浏览次数:[] |
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
(试行)
为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,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,确保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运行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院公务用车是指因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,主要包括轿车、商务车、大中型客车。原则上3人(含3人)以上的公务活动方可安排公务用车。
二、学院公务用车实行租赁使用、归口管理、统一结算。
三、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与管理工作,学院总务处根据综合办公室车辆安排情况,做好车辆的租赁、安全和结算等工作。
四、学院总务处要严格按照《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的有关规定,租用市机关事务局公开招标的汽车租赁企业车辆,并严格控制租车范围、车型和数量,规范履行审批备案程序。
五、在东营区(含东营技术开发区)以内的短途公务用车,用车单位需提前1天将用车时间、地点和乘车人数等报学院综合办公室,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车辆。
六、在东营区(含东营技术开发区)以外的长途公务用车,用车单位需填写《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长途车辆使用审批单》,并提前2天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,交综合办公室安排车辆。
七、根据《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》,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东营区(含东营技术开发区)以外地区公务出差,未使用公务用车且不在财务报销市内交通费的,按标准享受交通补贴;未使用公务用车但在财务报销市内交通费的(报销的交通费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交通补贴标准,且相关票据要与公务出差线路相符),不再享受交通补贴;使用公务用车的,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且不享受交通补贴。
八、因学生实习实训、技能竞赛等教学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公务车辆的,须在活动安排中详细注明所需车辆类型和数量,用车费用在业务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。
九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,严格公务用车纪律,严禁超标用车和公车私用;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附件: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长途车辆使用申请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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