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属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接管理局通知,现将今年征兵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征集对象和范围: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、大专、高中(含职高、中专、技校,下同)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;同等条件下,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,同等学历的,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。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,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,在县(市、区)范围内,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,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。征集的女青年,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、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。
各级各类本科、大专、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,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,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,可以批准入伍。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,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,可以批准入伍,应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,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,退伍后准其复学。
二、征集年龄: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,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,高职(专科)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,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,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。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,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、高职(专科)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。根据本人自愿,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入伍。
三、征集办法:适龄青年必须是教职工子女,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,经政治审查、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征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各单位应征青年三证(户口本、身份证、毕业证)和花名册,于10月28-29日前统一报学院治安保卫中心123办公室,电话8521423。
2009年10月23日